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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的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是指制定商標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它是貫穿于商標法的一根總線,規定和制約著商標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內容。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商標法的某些具體的法律規范可能會與形勢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因而應當而且也可以進行修改和變動,但商標法的立法目的或宗旨,一經確定就具有其固有的穩定性,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不會也不應發生變化。
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是制定、修改商標法律所遵循的基本準則,它為商標法律內容的規定劃出****的活動范圍;另一方面,它又是正確理解和準確適用商標法律的有力武器。根據《商標法》所制定的其它法規,都應服從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不能與之相抵觸。同時,為適應商標管理的實際需要,針對商標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有關商標管理措施和辦法,或在一定條件下對有關商標管理法規作出新的解釋時,也應以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作為指導思想或檢驗準則。因此,明確商標法的立法目的,對于認真執行商標法,正確理解商標法和依據商標法加強商標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保護商標專用權和維護消費者利益就總的方面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 因為保護商標專用權,實際上就是維護生產經營者的權益,把它們所使用的商標作為財產加以保護。社會主義企業的利益并不是任何時刻和任何條件下都會自動地與消費者利益相一致,尤其是商標的使用與消費者的關系非常密切,企業或商標使用者在行使商標權利的過程中,如果一味追求自身的利益,甚或濫用商標權利,必將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為此,我國商標法把維護消費者利益提到十分重要的高度,并要求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最終要為維 護消費者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服務。因而顯示出一種不同于西方國家商標立法,僅僅把保護企業或個人的商標專用權作為最終目的或首要目的的立法思想。由此構成我國商標法的一個重大特點和把我國商標法與資本主義商標法相區別的重要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