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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注冊歐盟商標
歐盟商標注冊指南 一、歐盟商標注冊概述 歐盟商標是指根據 CTMR (歐共體商標條例)規定的條件獲得 OHIM (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注冊的,在歐盟 28 國范圍內有效的,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1993年12月20日,歐盟會議通過了《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簡稱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歐盟國家開始實行一種在歐盟全部國家(目前歐盟已擴展到28個國家)使用的商標體制。歐盟商標局于1996年1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歐盟商標保護期限為十年,可續展,每次續展保護期限為十年。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他入《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的國民也可以提出申請。 歐盟商標及其注冊申請在整個歐盟有效,商標申請及其相應的注冊會自動延伸至所有 28個成員國。歐盟商標注冊有一個由 OHIM 實行控制的注冊程序,而無需各個國家工業產權局的介入。 二、歐盟商標優缺點 1、 優點: 一次提交一份申請即可,在任一成員國的使用視為在 28 國使用,商標發生轉讓、變更或續展將在 28國發生效力;注冊費用較低,可以指定3個類別,超過3類需增加費用;無論注冊、續展等均比逐一國家注冊的費用便宜得多。 2、 缺點: 由于 28成員國使用不同的語言,在商標的含義或讀音上可能會造成近似,而 28個成員國中只要一個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將導致整個共同體商標注冊被駁回。盡管該駁回商標可以轉換為國家申請,且保留原歐盟商標申請日,但申請人還須支付向每個國家的轉換費用。 商標專用權從申請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三、 歐盟成員國 歐盟 28 個成員國包括: 法國、德國、意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丹麥、愛爾蘭、英國、希臘、西班牙、葡萄牙 、奧地利、芬蘭、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匈牙利、立陶宛、拉脫維亞、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地亞。 四、歐盟商標注冊所需的條件、文件及程序 1 、申請條件 無基礎注冊要求。國內任何希望在歐盟得到商標保護的自然人或法人。 2 、申請文件 (1)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 份; (2)申請人名稱和地址(中英文); (3)需要保護的類別和商品 / 服務名稱; (4)商標圖樣。 3 、歐盟商標注冊程序 向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遞交申請書,當局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商標申請即予以受理,給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受理后,當局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同時將申請書遞交各成員國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各成員國將檢索報告送交內部市場協調局; 當局對申請的商標不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申請被初步接受注冊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個月為異議期,28成員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予以注冊; 如果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包括因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而導致共同體商標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歐盟商標轉換為在一個或幾個國家單獨的商標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先日同樣享受。 如果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可以向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在有理由認為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的復審裁定違反羅馬條約或共同體商標條例的情況下,還可以向位于盧森堡的歐洲法庭上訴。 五、費用 申請費15000元人民幣,可指定3個類別。 六、時間 2個工作日受理通知書,5-8個月注冊證書。 上一篇:我要注冊美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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