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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審判“三合一” 重在完善配套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5日印發《在全國法院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見》,在全國法院(除知識產權法院外)全面推行由知識產權庭統一審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應該說,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是知識產權司法體制的全方位改革,也是提高司法保護整體效能和綜合效能的重要舉措。需要注意的是,這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的有機協調與配合,要想徹底發揮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的制度優勢,除了在審判體制上進行改革以外,還需要重點完善一系列配套措施。 首先,必須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現有的知識產權“三審分立”模式的設置是以我國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為法律依據,是我國現行審判體制中大民事、大行政和大刑事格局的具體體現。如果不對這些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并予以協同化,“三合一”模式的推進就會遭遇很多制度障礙。例如,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除少量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外,原則上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大部分行政案件則由各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或者知識產權法院管轄。如果現行法律不做相應修改,即使廣大基層法院設置知識產權審判庭,也會因為不具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而面臨無案可審的局面。 因此,從法律制度層面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會同立法機關展開立法論證,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和完善,一方面保證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的模式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對相關案件的司法管轄和各類訴訟程序進行整體性的規定和設置,盡量消除法律中的不協調之處。 其次,必須完善審判人才培養工作。目前,隨著知識產權案件數量的快速增長,涉及復雜技術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疑難復雜案件大量涌現,案件審理難度不斷加大,對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也對知識產權審判隊伍建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目前,我國的北京、上海和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非常重視提高審判隊伍專業化。一方面,在法官選任上采取了公開選聘和專家委員會遴選的方法,從而保證了其法官的高度專業性。另一方面,為了彌補法官在技術專業性上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發布《關于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設立了技術調查官這一職位來輔助法官進行案件中的技術分析和判斷。但我們必須認識到,北京、上海和廣州是我國科教資源最發達和知識產權訴訟最集中的城市,它們集中了我國數量較多同時也是審理案件經驗較豐富的知識產權專業法官和技術調查官候選人群。但對于我國其他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而言,上述3家知識產權法院的人才選拔和培養模式不具有可復制性。知識產權審判人才的缺乏必將成為制約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模式順利運行的短板。 再次,必須完善溝通協調機制。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模式是對我國現有知識產權司法體制的一次全方位改革,要求對原本分散的知識產權司法體制進行強有力整合。為此,“三合一”模式的全面推進也必須重視各個環節的溝通協調。 就審判隊伍內部而言,“三合一”模式要求對現有分散在各個庭的知識產權審判法官進行整合。知識產權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在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等方面的規定均不相同,原有“三審分立”模式下的法官只需精通其中一種法律規定即可,但“三合一”模式中的法官在審判案件時需要精通三種法律規定且頻繁切換審判思維,這對法官的思維模式形成了較大挑戰。 就法院內部機構而言,“三合一”模式在某種程度上是對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和行政庭審判權力和資源的一種重新分配,這同時也會對現有的司法體制形成一定的沖擊。為減少“三合一”模式推進過程中遇到的阻力和推諉,必須加強法院系統內部的溝通協調機制。 |